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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山东省厅发布《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附解读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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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决策依据

近年来,国家和省按照源头减排理念,大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提出,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我省印发的相关工作方案中也同样提出了相关鼓励政策。

二、出台目的

前期,我省虽多次在工作方案中提出了相关鼓励政策。但部分地区在落实政策时,存在不会用、不敢用、不能用的情况。出台《实施细则》,可明确豁免的具体条件,规范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途径,确保鼓励政策落地落实,进而提高我省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

三、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豁免条件。结合工作实际,将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列入本次豁免行业。豁免包括两类: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二是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豁免条件主要包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其中,在“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中明确了涂料、油墨、清洗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中明确了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VOCs废气的排放和监测要求,在“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中明确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规范。

二是规范了豁免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请、区县初审和市局复审。企业完成替代并稳定运行后,自愿提出申请。区县和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豁免清单进行公示。

三是细化了保障措施。为推动豁免政策落地落实,制定了建立完善台账,严格审核把关,加大抽查力度,强化政策保障等保障措施。

四、主要亮点

一是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经现场检测,如果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等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废气浓度一般高于相关标准数倍,必须经处理后才可排放。而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后,大部分车间废气未经治理设施即可远低于相关标准排放限值。

二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企业完成源头替代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现有企业可以将废气治理设施停运,新建企业可以不再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进而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为企业纾困解难的有力措施。

三是改善职工工作环境。经调研,企业在完成源头替代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酸丁酯等浓度极低或未检出,工作场所无明显异味,职工工作舒适性相对更高。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2023〕6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7日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为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关于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我省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思路
以工业涂装和印刷业为重点行业,坚持源头减排防治理念,细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体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不断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扎实推进VOCs深度治理,巩固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二、豁免条件
本次豁免行业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工业涂装主要包括家具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印刷业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业等。
(一)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表1、表3、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1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附录A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和我省相关排放标准管控要求。现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二)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并至少稳定运行6个月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照豁免条件,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区县初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局复审。各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的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并进行现场抽检。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到豁免企业清单(见附件2)报省生态环境厅。建立长效机制,各市企业清单如有调整,每月5日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豁免清单进行公示。
四、相关要求
(一)建立完善台账。企业应建立完善原辅材料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原辅材料台账应包括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弃量及排放去向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均应以检测报告等作为支撑材料。水性涂料检测报告应包括扣水和不扣水的VOCs含量。在原辅材料构成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每年更新1次检测报告。原辅材料的制造厂商、VOCs含量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在1个月内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审核企业材料,对材料存在缺漏项的企业,应及时反馈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已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生产线与未完成替代的生产线的VOCs废气合并处理或排放的,暂不纳入豁免。
(三)加大抽查力度。各市建立抽查机制,对已豁免的企业,不定期抽查豁免条件执行情况。原则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各市生态环境局抽查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抽查结果可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各市对取消豁免的企业,应立即报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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